三长制

北魏孝文帝接受汉族地主李冲的建议,于太和十年(公元486 年)废除宗主督护制,创立三长制,以抑制豪强隐匿户口和逃避租调徭役,并直接控制基层政权组织。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,五邻立一里长,五里立一党长。其职责是检查户口,监督耕作,征收租调,征发徭役和兵役。三长享有一定的优待,得免除一人到三人的官役。 

中文名
三长制
时期
中国北魏中后期
类别
基层政权组织制度
重要举措
孝文帝改革
主要角色

概述

孝文帝元宏改革时,采纳给事中李冲建议,于太和十年(486年)建立三长制,以取代宗主督护制,加强中央政府对人口的控制。三长制规定:五家为邻,设一邻长;五邻为里,设一里长;五里为党,设一党长。

三长制与均田制相辅而行,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,征收租调,征发兵役与徭役。实行三长制,三长直属州郡,原荫附于豪强的荫户也将成为国家的编户,因而必将与豪强地主争夺户口和劳动力。李冲提出实行三长制的建议后,在朝廷中引起激烈争论,最后,冯太后从加强中央集权出发,认为实行三长制既可使征收租调有根据和准则,又可清查出大量的隐匿户口,故三长制终在冯太后的支持下实施。在实行的过程中,三长还是从大族豪强中产生,他们不仅本人可以享受免予征戍的特权,而且亲属中也有一至三人可以得到同样待遇。但较之宗主督护制,它毕竟是一种历史的进步。实行后,国家直接控制的自耕农民大量增加,国家赋税收入相应增加,农民赋税负担也有所减轻。北魏后期社会经济明显的恢复和发展,当与此有密切关系。北魏的三长制后来成为北齐、隋、唐时期乡里组织的基础。 

实施背景

魏道武帝拓跋珪建立北魏政权时,北方各地宗族坞堡林立。北魏政府利用各地“宗主”督护地方,实行宗主督护之制作为地方基层政权组织。宗主控制下的包荫户多数没有户籍,他们只为宗主的私家人口,任凭宗主剥削和奴役,国家不得征调亦不能干预,这严重影响了北魏政权的赋税来源。在孝文帝时,给事中李冲上书建议实行三长制来取代宗主督护制,使征收租调有根据和准则,又可清查出大量的隐匿户口,以增加国家的赋税。冯太后采纳了此建议,三长制得以推行。 

实施时间

三长制的确立与均田制的推行联系密切,考察立三长的时间,离不开分析它与行均田的先后及关系。设立两制的时间,《魏书》中均有明确记载。《高祖纪》称行均田在太和九年(公元485年)十月,立三长在次年二月;但据同书卷五三《李安世传》,均田制的颁行应晚于立三长。而《南齐书·魏虏传》确有永明三年(485年,北魏太和九年)立邻、里、党三长的记载。史书说法歧异,学者因而形成不同的观点。

一种意见可称为“均田先行说”。持此说者信从《魏书》本纪的记载,认为北魏颁布均田令后深感若无严密的基层组织,难以推行均田制,故转而设置意在整顿户籍的三长制。池田温、韩国磐、魏明孔等持此说。[2]李安世的上疏,则被认为在太和十年或稍后。

另一种意见则属“三长先立说”。从此说者根据《南齐书》的记载,相信三长制立于太和九年,早于均田制。首倡此说的是日本学者志田不动麿,后中国学者缪钺也得出类似的结论,赞同此说的还有朱绍侯与高敏。

第三种意见以唐长孺为代表,认为三长制立于太和十年,而均田制则晚至太和十四年才开始正式实行。在立三长的时间上,赞同第一说。

另外,日本学者堀敏一亦相信《魏书》的说法,但他认为两制开始是分别构想出来的,三长制的实施晚于均田制的颁布。为了实施均田制,三长制才变成必要,而均田制的真正实行,要到太和十二——十四年。堀氏的见解接近唐长孺的看法,但也有些分歧。可以算作第四说。

影响

虽然在实行的过程中,三长还是从大族豪强中产生,他们不仅本人可以享受免于征戍的特权,而且亲属中也有一至三人可以得到同样待遇。但较之宗主督护制,三长制毕竟是一种历史的进步。三长制的建立,打破了豪强荫庇户口的合法性。实行后,国家赋税收入增加,农民赋税负担有所减轻。北魏后期社会经济明显的恢复和发展,与三长制的实施有密切关系。北魏的三长制后来成为北齐﹑隋时期乡里组织的基础,影响深远。

现代作用

今天的所谓“三长制”,就是在场镇及社区等人员结构复杂、治安隐患较多、管理难度较大的地方成立治安义务巡逻队;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按每30户~60户,设立治安中心户;在幅员较大、人口稀少、居住偏远、治安状况相对较好的地区设立治安中心片。通过民主选举或组织推荐,推选政治素质过硬、文化素质较高、工作责任心强、在当地群众中威信高、具有一定政策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治安义务巡逻队长、治安中心片长和治安中心户长。

“三长制” 在疏导缓解矛盾、预防“民转刑”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2007年4月17日,奉节县太和乡尖山村4组一位姓万的村民与邻居为争地发生争斗,双方都准备了凶器。该村中心户长得知后,及时介入,做了大量劝解工作,最后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。由于疏导及时,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。2007年,“三长”调解涉及征地拆迁补偿、婚姻、家庭、权属、资源、债权债务等纠纷300多起,调解成功率达98%,预防了多起“民转刑”案件的发生。

在“三长制”模式中,公安部门对聘用的“三长”明确了职责任务。规定“三长”要本着“一快二准三不漏”的原则,向公安机关随时反映影响农村稳定的情况和信息;调解民间纠纷,力争解决在萌芽状态;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事故等防范工作;掌握人口底数,对常住人员建立家庭档案,掌握流入、流出人员的基本情况;如辖区内发生了案件或事故,“三长”应及时赶到现场,尽一切可能使现场保持原样,掌握现场动态和群众呼声。同时,“三长”还是警风监督员,对民警职业道德、执法水平、办事效率、便民利民等方面进行监督。

为防止“三长”滥用权力,公安部门对其权限进行严格界定。如对犯罪嫌疑人,“三长”有权扭送或报告公安机关,但没有逮捕、拘留、关押、审讯和处理的权力;对不法分子有权调查、监视和向公安机关检举、报告,但没有传讯、搜查的权力;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,有权劝阻、制止和批评教育,但没有没收财物、罚款、扣证、扣物的权力等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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