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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的宗教事务管理

来源:讲历史2017-10-02 17:58:34责编:桂婷人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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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内容导读】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,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职能,宗教事务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组成部分,理所当然地要纳入国家的管理。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让人们自由地去选择自…

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,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职能,宗教事务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组成部分,理所当然地要纳入国家的管理。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让人们自由地去选择自己信仰还是不信仰宗教;同时,政府依照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,以便更有效地保障所有公民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,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。

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,包括两方面的内容,一方面是通过这种管理,纠正干涉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教务活动、侵犯宗教团体合法权益等违背中国宗教政策的现象;一方面是通过这种管理,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轨道,促进宗教活动正常化。

上述也是中国政府管理新疆宗教事务所依据的原则和所实施的内容。

1988年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了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》,这是新疆历史上第一部宗教法规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此后,新疆地方政府又于1990年制定了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》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职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》,于1994年制定了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》。这些法规的规定,使新疆有关宗教的法制建设逐渐趋于健全和完善,为全面实现新疆宗教事务的法制化管理奠定了基础。这些宗教法规与1994年国务院制定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条例》,以及中国其他法律中有关宗教方面的规定,共同构成了新疆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体系。

目前,新疆宗教事务所涉及的方方面面,基本上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,做到了宗教事务管理有法可依。这些法规的基本内容有:

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: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,任何机关、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,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”。

关于保护宗教团体合法权益的规定“宗教团体、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,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的信教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”。

关于宗教活动的规定:“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。禁止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;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统一、民族团结、社会安定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、司法、教育、婚姻等制度的活动”。

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:“一切宗教活动场所,都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。新建、改建宗教活动场所,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”,“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团体指导下,由信教公民选举产生的民主管理组织自主管理”,“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和中国的宗教政策”,“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,不得妨碍周围居民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”,“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,不受外国宗教势力的支配”。

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的规定:“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,爱国守法,有较高的群众威望和宗教学识”,“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举荐,信教公民讨论同意,经宗教团体审查核准并颁发证书”。

关于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,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新疆境风进行宗教活动的规定:“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,坚持独立、自主、自办的原则,实行自治、自传、自养”。

关于不同宗教、教派之间关系的规定:“各个宗教、各个教派应当在爱国、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,互相尊重、互不干涉、求同存异和睦相处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和教派之间的纷争”。

目前,新疆有关部门根据宗教事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正在对原有的一些法规进行修订,一些新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也正在酝酿和制定之中。

在加强宗教法律、法规建设的同时,新疆也加强了宗教事务管理机构的建设。经过长期的努力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已逐步建立、健全。目前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机构是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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